信用卡消費在生活中越來越普遍,一些人法律意識薄弱,將卡出借給親戚朋友使用,以為簽訂了借貸合同就高枕無憂,結果由此引發不少的糾紛。
此類借貸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相應的透支消費又應由誰承擔?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錢某本是翟某好朋友,2020年8月份,翟某因家庭資金周轉不開,便向錢某借用信用卡一張,進行消費使用,錢某欣然同意。至2021年8月份,翟某共透支消費60萬元,向銀行償還49萬元,剩余款項未能及時償還。
錢某擔心出現征信問題,曾代翟某多次向銀行進行償還,后經錢某多次追要,翟某歸還錢某上述信用卡,2021年12月1日,翟某向錢某出具一張《借條》,載明:“因前期債務糾紛,翟某仍欠錢某本金加利息共計八萬元,按月息兩分,分五個月還清?!敝?,翟某并未履行借條還款承諾,至今分文未付。為避免信用污點,錢某于2021年12月12日,對翟某先前透支款項及產生的利息共計11萬元進行了墊付。錢某多次要求翟某進行償還未果,將翟某訴至法院,要求翟某向其償還欠款11萬元。
翟某辯稱,認可借用信用卡的事實,但是根據出具的《借條》,應當償還8萬元,其他部分不應償還。
法院判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錢某與翟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效力如何認定?
濟南市槐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錢某與翟某約定將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給翟某使用,實際出借的是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是金融機構基于持卡人信譽所發放的,允許持卡人在特定條件下透支消費的資金,實質上系銀行所有,并不屬于持卡人。所以,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屬于信貸資金,錢某將信用卡內的信用額度出借給翟某使用的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錢某與翟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翟某因該無效民間借貸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返還的金額應當以翟某實際透支金額為準,《借條》中載明的借款金額不能認定為最終透支金額。綜合銀行流水等證據,法院認定,翟某尚欠錢某11萬元透支款未返還。據此,法院判決:翟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錢某借款11萬元。宣判后,翟某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給他人的行為,違反《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同時也違反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契約內容,存在較大法律風險。一方面,出借信用卡的行為妨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出借后,發卡金融機構無法對授信風險進行評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惡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貸的風險,影響了金融信用環境。另一方面,對持卡人本身而言,出借信用卡行為存在較大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風險。
信用卡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還款主體,借卡人能否償還的風險實際上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尋求法律途徑向借卡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僅支持償還本金,持卡人自行承擔信用卡利息、違約金等費用,損害自身財產權益。若借卡人使用期間進行非法套現、高利轉貸、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持卡人可能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因此,在信用卡使用過程中,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碼等信息,依法合規用卡,不要出借信用卡,也不要信用卡套現后轉貸,更不要買賣、出租信用卡,以免“攤上大事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ㄒ唬┨兹〗鹑跈C構貸款轉貸的;
?。ǘ┮韵蚱渌麪I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