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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山東黃河河務局濱州黃河河務局、山東東慧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濱州黃河建筑安裝工程處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案

時間:2022年08月21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516   收藏[0]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魯民終59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黃河河務局濱州黃河河務局,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七路331號。

法定代表人:孫明英,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軍,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貴一,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東慧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492號環寶嘉苑3號樓407。

法定代表人:陳玉莉,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衛東,男,該公司監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濱州黃河建筑安裝工程處,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渤海五路683號。

法定代表人:田洪臣,主任。

訴訟代表人:濱州黃河建筑安裝工程處管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愛華,山東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珊,山東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山東黃河河務局濱州黃河河務局(以下簡稱濱州黃河河務局)、山東東慧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慧事務所)因與被上訴人濱州黃河建筑安裝工程處(以下簡稱黃河建安工程處)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16民初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濱州黃河河務局、東慧事務所共同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書,改判駁回黃河建安工程處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黃河建安工程處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1.案涉吸泥船和挖泥船作為特殊動產,其權屬變動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此處的交付是船只交付,與船舶登記沒有關聯。2.案涉船只所有權自交付時已經轉移至黃河建安工程處名下,對應的1666萬元出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案涉船只是山東黃河河務局制造、在黃河河道施工用的機械設備,無需進行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管理責任由其所有權人即黃河建安工程處承擔。三、濱州黃河河務局已履行完畢出資義務,東慧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不存在驗資不實的情形,且東慧事務所在驗資過程中沒有過錯,不應在1666萬元內向黃河建安工程處承擔賠償責任。

黃河建安工程處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正確。濱州黃河河務局、東慧事務所對涉案三條船是特殊動產無異議,而特殊動產與一般動產的區別就特殊在這種動產需要在港航局或者港務局等船舶登記部門進行產權登記,但涉案的三條船特殊動產未在所有權轉移后變更登記。管理人接管后,經調查,黃河建安工程處全部出資均為濱州市黃河河務局實物出資。但經管理人2020年11月25日與企業留守人員、評估機構進行固定資產盤點,在黃河建安工程處的固定資產中未發現驗資報告中記載的一條吸泥船和兩條挖泥船的實物及存在跡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經管理人函告出資人濱州黃河河務局未予回復。2021年4月7日,黃河建安工程處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以訴訟方式追繳出資”,管理人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對涉案三條船只的來源及登記情況以及所有權未轉移情況調查的十分清楚證據充分,判決正確。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法律和政策支持。三、一審判決東慧事務所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正確。2003年3月19日,山東東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魯東會師綜字(2003)第041號驗資報告,載明濱州黃河河務局用一條吸泥船和兩條挖泥船實物出資,評估價值共計為1666萬元。但經管理人調查,山東黃河河務局濱州黃河河務局對答辯人公司的1666萬元的實物出資尚未履行出資義務。山東東慧會計師事務所在濱州市黃河河務局實物出資未到位的情況下出具出資到位的驗資報告,驗資不實。由于東慧事務所驗資報告不真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了重大損失。

黃河建安工程處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濱州黃河河務局補繳出資1666萬元,并承擔自2003年3月19日至2020年10月20日,按照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即年利率2.79%計算的利息8182000元;2.判令東慧事務所對上述款項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濱州黃河河務局、東慧事務所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黃河建安工程處于2003年4月15日登記設立,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出資人為濱州黃河河務局,成立時注冊資金2300萬元,均為實物出資。東慧事務所對濱州黃河河務局設立登記的注冊資金實收情況進行審驗,并于2003年3月19日出具編號為魯東會師綜字(2003)第41號驗資報告,報告載明“經我們審驗,截至2003年3月19日止,貴單位已收到濱州市黃河河務局繳納的實物出資注冊資金合計人民幣2300萬元整?!蓖徶?,各方當事人均認可涉案三條船舶未辦理產權登記。

2020年10月20日,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16破申27號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請人山東恒泰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對黃河建安工程處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魯16破29號決定書,指定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擔任黃河建安處管理人。管理人接管黃河建安處后,聘請山東黃河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核查,山東黃河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關于山東黃河河務局濱州黃河河務局對濱州黃河建筑安裝工程處實物出資的審計說明》一份,載明:“濱州黃河建筑安裝工程處未獲取驗資報告所附設備清查評估明細表中載明的評估價值共計為1666萬元的一條吸泥船和兩條挖泥船”。黃河建安工程處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通過“是否通過訴訟方式追繳出資”的決議。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濱州黃河河務局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的情形。2.東慧事務所是否存在虛假驗資的行為,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關于焦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2002年12月,山東黃河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工程處整建制劃歸濱州黃河河務局管理,濱州黃河河務局將其更名為黃河建安工程處,濱州黃河河務局作為黃河建安工程處的上級單位和實際出資人,應當對涉案船舶的交付、過戶、使用和去處負有監管責任。經當庭詢問,涉案船舶并未經過產權登記,按照上述規定,雖然黃河建安工程處在進行資產評估時確認案涉船只的存在,但未經登記的產權不能視為交付,濱州黃河河務局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船舶過戶登記至黃河建安工程處名下,其應當承擔出資不到位的責任。

關于焦點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三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睎|慧事務所未能舉證證實其在驗資過程中對濱州黃河河務局向黃河建安工程處交付的涉案船舶已過戶登記至黃河建安工程處名下,其出具的魯東會師綜字(2003)第41號驗資報告載明濱州黃河河務局涉案船舶出資到位屬驗資不實,按照上述規定,東慧事務所應當在證明不實的1666萬元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東慧事務所主張本案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惫蕱|慧事務所的上述抗辯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黃河建安工程處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黃河建安工程處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出資1666萬元,并支付利息(以1666萬元為基數,自2003年3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二、東慧事務所在1666萬元范圍內向黃河建安工程處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121760元,由濱州黃河河務局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濱州黃河河務局提交《關于山東黃河河道內船只使用情況的說明》《山東河務局關于解決制造吸泥船投資和落實田副總理指示建造吸泥船情況的報告》及吸泥船照片9張,擬證明案涉挖泥船及吸泥船性質上屬于機械設備,本來就無法登記,其權屬變動適用交付主義。黃河建安工程處對《關于山東黃河河道內船只使用情況的說明》及吸泥船照片9張真實性有異議,對《山東河務局關于解決制造吸泥船投資和落實田副總理指示建造吸泥船情況的報告》真實性無法確認,但對該證據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濱州黃河河務局提交的上述證據并未有涉案船舶性質等內容,也不能證明涉案船舶不需要進行產權登記,且其主張的交付事實也與《關于山東黃河河務局濱州黃河河務局對濱州黃河建筑安裝工程處實物出資的審計說明》中載明的內容相左,故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濱州黃河河務局提交的其他證據系一審期間已提交的證據,一審法院亦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故本院不再重復認證。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濱州黃河河務局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的情況以及東慧事務所是否存在虛假驗資的行為。

首先,濱州黃河河務局上訴主張其已經實際交付了涉案船舶。根據《關于山東黃河河務局濱州黃河河務局對濱州黃河建筑安裝工程處實物出資的審計說明》載明的內容,山東黃河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通過查閱全部會計賬簿與記賬憑證、盤點設備、詢問職工、查詢登記信息等方式,均未發現涉案船只的相關財務信息、原始單據、存在跡象或登記記錄,受訪職工也均表示不知情,故其根據黃河建安工程處營業收入與涉案船舶占總實物投資比重等相關信息,認定黃河建安工程處不存在對涉案船舶的需求,也未從濱州黃河河務局處獲取涉案船舶。濱州黃河河務局在本案審理期間未能提交涉案船舶實際交接給黃河建安工程處的相關證據,魯東會師綜字(2003)第41號驗資報告中也沒有涉案船舶已實際交付給黃河建安工程處的相關手續或憑證,故濱州黃河河務局不能證明其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三款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因出具驗資報告不實給公司債權人帶來損失的,除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外,應在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東慧事務所在魯東會師綜字(2003)第41號驗資報告中載明濱州黃河河務局已繳納實物出資,但根據本案已查明濱州黃河河務局存在出資不到位情形,東慧事務所亦未能在本案審理中提交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故東慧事務所出具的意見不符合客觀事實,且不具有免責情形。一審法院判決東慧事務所在濱州黃河河務局出資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濱州黃河河務局、東慧事務所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1760元,由上訴人山東黃河河務局濱州黃河河務局、山東東慧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鄭元文

審 判 員 尹哲璇

審 判 員 左玉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子杰

書 記 員 石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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