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6日 京高法發[2004]259號)
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發動社會和民眾的力量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確保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懸賞的方式進行查找。
第二條 在案件執行中發布懸賞公告,須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發布懸賞公告。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除了載明申請執行人的名稱(姓名)、被執行人名稱(姓名)、需要查找的內容等基本情況外,還應當載明如下事項:
(1)申請人民法院發布懸賞公告的請求;
(2)承諾承擔公告費用;
(3)承諾承擔賞金,并明確賞金金額或其確定方法(比如,按執行到位的案款的一定比例確定賞金)。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請求通過公告懸賞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查找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照片、體態特征等情況。
第五條 發布懸賞公告必須逐級報經庭長、主管院長批準。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發布懸賞公告的,應當通知申請執行人交納公告費。
第七條 懸賞公告應當明確承諾對提供真實有效線索者給予獎賞以及賞金的具體數額或其確定力法。按執結標的額的一定比例確定賞金的,應當在懸賞公告中載明被執行人的債務總額。
懸賞查找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懸賞公告還應載明被查找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身份證號等基本情況;懸賞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懸賞公告還應載明被執行人的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第八條 懸賞公告可以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各種媒體上發布。
第九條 懸賞公告發布后,對提供線索的人員,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提供線索的先后順序進行登記。
第十條 對提供線索的人員的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嚴守秘密。
第十一條 對提供真實有效線索,使案件得以全部執行或部分執行的人員,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懸賞公告的承諾向其頒發賞金。
第十二條 賞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從應當發還給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款中優先扣除。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參加懸賞活動。
第十四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五條 本意見由市高級法院執行庭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