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22)京執復117號
復議申請人(異議人、被執行人):劉晨飛,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東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國強,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執行人:北京飛行模式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21號1幢三層(北側)301-012。
破產管理人: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
破產管理人負責人:仲福平。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運升,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水清,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復議申請人劉晨飛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作出的(2022)京01執異108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北京一中院在執行北京飛行模式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行模式公司)與劉晨飛追繳未繳出資糾紛一案〔執行依據:(2021)京01民初461號民事判決書;執行案號:(2022)京01執128號〕過程中,劉晨飛向該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一、裁定終止并解除(2022)京01執128號執行案件的執行措施,避免劉晨飛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二、裁定本案執行異議階段的費用由飛行模式公司承擔。
北京一中院查明,飛行模式公司與劉晨飛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案,該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京01民初461號民事判決:劉晨飛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飛行模式公司支付出資款40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劉晨飛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因劉晨飛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京民終92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劉晨飛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飛行模式公司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該院于2022年2月14日向劉晨飛作出報告財產令以及執行通知書。
另查,2020年10月27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0)京01破申633號民事裁定:受理飛行模式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2020年11月9日,該院作出(2020)京01破256號決定書,確定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擔任飛行模式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負責人為仲福平。
北京一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該案中,因被執行人劉晨飛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法院依據飛行模式公司的執行申請予以立案執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劉晨飛所提(2021)京01民初461號民事判決確定債權已與飛行模式公司對其所負債務相抵銷的異議理由,缺乏依據,該院不予支持。綜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京01執異108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劉晨飛提出的異議請求。
劉晨飛不服,向本院申請復議稱,請求依法撤銷(2022)京01執異108號執行裁定,支持其異議請求,取消針對其采取的各項執行措施。事實與理由:劉晨飛針對飛行模式公司擁有到期未清償債權111萬元,飛行模式公司管理人以(2020)破字第20號管理人文件對此予以確認。劉晨飛在2022年3月6日向飛行模式公司管理人發送“抵銷通知書”,決定以對飛行模式公司111萬元債權中的40萬元,與執行案件涉及的相同金額債權進行抵銷。破產管理人收到抵銷通知后,已就該債權抵銷行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破產抵銷權之訴,目前該案尚未開庭審理。劉晨飛認為,相關債權已經抵銷,破產抵銷之訴案件的審理結果將直接影響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及執行效果。因此本次執行案件應先行中止,待破產抵銷權糾紛審理結果作出后,再根據審理結果作出進一步的決定。執行法院繼續依據(2022)京01執128號裁判文書進行執行,將給劉晨飛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和經濟損失。北京一中院在收到執行異議申請后,未能認真核實相關情況,匆忙作出錯誤裁定。懇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真核實相關證據材料,支持劉晨飛的請求,糾正北京一中院的錯誤裁定,保護劉晨飛的合法權益。
飛行模式公司答辯稱,請法院駁回劉晨飛之復議申請。理由如下:劉晨飛在追收未繳出資案件判決后效后,向管理人提出將該40萬的出資債務與飛行模式所欠其債務進行抵銷,管理人依據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通知其不予抵銷,并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抵銷權異議訴訟,該案目前正在審理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劉晨飛所負之債務為欠繳飛行模式的出資、為法律規定不得與飛行模式所欠其債務進行抵銷的債務,依法必須履行。因此執行法院對劉晨飛所采取的執行措施,依法且正當,劉晨飛所提出之異議沒有合法依據。
經審查,本院對北京一中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22年3月4日,劉晨飛向飛行模式公司破產管理人寄送《抵銷通知書》,主張以其對飛行模式公司享有的111萬元債權中的40萬元,與后者依據(2021)京01民初461號民事判決享有的債權進行抵銷。飛行模式公司破產管理人認為,劉晨飛所負債務屬于股東欠繳出資形成的債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劉晨飛無權主張抵銷。飛行模式公司已向北京一中院提起破產抵銷權訴訟,請求確認劉晨飛前述抵銷行為無效;該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案號為(2022)京01民初102號,該案尚在審理中。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币罁摋l規定精神,對于被執行人提出的抵銷主張,由執行機構進行形式審查;只有在現有證據明確表明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方能支持被執行人的抵銷請求;無論執行機構的審查結果如何均不影響雙方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并最終確定權利義務。本案中,飛行模式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關于“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不得主張抵銷”的規定,對劉晨飛的抵銷請求提出異議,具有相當的可信度,故本院難以確認劉晨飛的前述請求具備法定要件,對其復議請求不予支持。劉晨飛可待正在審理中的破產抵銷權訴訟形成確定結果后,依法另行主張權利。在此之前,劉晨飛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并申請暫緩執行,但無權要求終止并解除(2022)京01執128號執行案件的執行措施。綜上,(2022)京01執異108號執行裁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復議申請人劉晨飛的復議申請,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1執異108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史德海
審 判 員 楊 林
審 判 員 公 濤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崔 霖
書 記 員 閆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