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布施行,此前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中的有關爭議問題得以進一步明確。本文介紹了該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起草過程和基本原則,并對以下問題予以說明:一是該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二是股權的凍結方法及效力;三是股權的評估和變價程序;四是股權拍賣的特殊情形;五是股權作為爭議標的物時的執行規則。
關鍵詞:強制執行 股權 凍結 評估 變價
為了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中的有關問題,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規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則及主要內容進行說明,便于實踐中準確理解和適用。
《規定》的起草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司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利用股權進行投資越來越受到青睞,股權已經成為人們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實踐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股權的情況也愈發多見。但由于有關強制執行股權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非常少,存在許多規則空白,加上強制執行股權與公司法等實體法律規定交織在一起,與強制執行房產、車輛等其他財產相比,其專業性更強,法律關系也更復雜,執行人員往往對其望而卻步。執行實踐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的難點和爭議點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凍結規則不明確。根據民事強制執行理論,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查封被執行人財產時,通常會遵循“權利外觀”判斷權屬,即根據某種易于觀察、又與真實權利狀態高概率一致的事實去判斷執行標的權屬,以便滿足執行程序的效率要求。一般來講,動產以占有為權利外觀,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外觀,其權屬較為容易判斷。只要動產為被執行人占有,或者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人民法院即可以查封。但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看,股權的權利外觀比較多元,包括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信息以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信息等,以何種權利外觀凍結股權,實踐中爭議較大。同時,由于股權的登記一般包括內部登記(公司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章程記載)和外部登記(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相應的,人民法院在凍結股權時應當向公司還是公司登記機關送達凍結手續,或者兩者都要送達。不同法院向不同協助單位送達凍結手續時,如何確定凍結先后順序。對于這些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做法不一,爭議較大。
二是評估難。強制執行股權難,最難在評估。股權與房產等不同,其沒有為大家熟悉的市場行情價或者政府指導價,股權的價值取決于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通過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基本不可能確定其處置參考價,一般需要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與房產評估相比,股權評估所需的材料更多,往往需要股權所在公司和被執行人的密切配合。實踐中,或者由于公司和被執行股東拒不配合,或者公司本身缺乏評估所需的有關材料,導致實踐中大量被凍結股權因缺乏相關材料而無法出具評估報告。
三是拍賣難。根據有關網絡司法拍賣的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如前所述,實踐中大量股權因缺乏相關材料無法出具評估報告,導致無法確定起拍價并進行拍賣。但是,股權作為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不能僅因為無法出具評估報告就不執行該股權,否則會形成反向激勵。另外,在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對于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能否強制變價;變價后,后續出資義務應該由誰來承擔。對于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限制自行轉讓的股權,人民法院能否強制變價。對于變更登記需要行政審批的股權,應該如何協調強制執行程序與行政審批之間的關系。這些問題也亟待明確。
四是反規避執行難。股權被凍結后,有些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會與其他股東惡意串通或者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惡意貶損被凍結股權價值。比如,將公司名下僅有的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低價轉讓,使公司成為空殼,或者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使被凍結股權比例大幅降低,損害被凍結股權的控制利益,等等。實踐中,類似的案例已比較多見,但在現行的法律規則下,人民法院并無有效的反制措施。
《規定》的起草過程
鑒于強制執行股權存在的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其列為司法解釋制定計劃,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起草。執行局相關同志在各地調研的基礎上形成《規定》初稿,后召集北京、上海、浙江、江蘇、重慶等地法院的業務骨干反復討論修改;邀請多位程序法、實體法領域知名專家進行研究論證;召開股權執行司法解釋逐條討論會和股權執行問題專門研討會 ,對其中的重點條文進行研討;同時,還向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資委、資產評估協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業務部門、各地法院執行局書面征求意見,并多次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因自2019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牽頭起草《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強制執行股權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確?!兑幎ā放c《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相協調,在此期間,暫時中止了《規定》起草工作。此后,隨著《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起草工作接近尾聲,就執行股權問題也已基本達成共識。根據前期征求意見情況和《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討論的情況,又經反復打磨修改,形成送審稿,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規定》的基本原則
《規定》的起草,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依照強制執行法律規定和理論,遵循公司法律制度和精神,緊扣執行工作實際,就實踐中的難點、爭議點問題提出應對解決方案,努力確?!兑幎ā穼嵱煤糜霉苡?。在具體起草過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切實符合司法規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不僅涉及有關強制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符合強制執行的司法規律,確保依法高效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同時,也要遵循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和精神,對于一些金融、證券、保險等領域的公司,對其股權的強制執行還需要與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規定保持協調。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注重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為做好與其他司法解釋的銜接配合,《規定》并未追求“大而全”,將有關執行股權的規則全部囊括在內,而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對執行股權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和爭議點問題進行梳理,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司法解決方案。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股權過程中,對于《規定》未規定的,仍應適用其他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三是注重價值平衡,依法公正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裁判的重要手段,對雙方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股權過程中,一方面要加大執行力度,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采取凍結、變價措施,保障申請執行人債權。同時,也要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的不利影響,更不得違法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為此,《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作為被執行人責任財產的股權進行凍結和變價。同時,在執行過程中,也要秉持公正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和處置被執行人股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被執行人自行變價股權。
四是依法保護企業產權,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公司正常經營的影響。強制執行股權不僅與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利益攸關,而且不可避免的會對股權所在公司造成影響。如何保障申請執行人債權和最大限度降低對股權所在公司的影響,一直是《規定》起草過程中重點考量的問題之一。一方面,持續加大執行力度,依法高效實現勝訴當事人債權,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主線。股權作為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人民法院有權對其采取執行措施,股權所在公司也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包括對股權的凍結、評估、變價以及交付等各項工作。對于拒不配合,尤其是惡意串通幫助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將依法嚴肅處理。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股權過程中,也要盡最大可能降低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兑幎ā吩诘?條即開宗明義指出,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在公司股權的,不得直接執行公司的財產。第8條設計的“事先報告”和“事后救濟”規則,在努力防范被凍結股權價值被惡意貶損的同時,也對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保持了最大的司法克制。第15條規定,變更股權登記需要相關部門審批的,買受人競得股權后,只有在取得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會為其出具成交裁定,以防止不符合條件的股東進入公司而給公司后續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等等。
《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19條,主要包括五大方面的內容:
?。ㄒ唬兑幎ā返倪m用范圍
《規定》所稱股權的范圍。根據《公司法》,我國的公司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可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從強制執行的角度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和非上市且未在新三板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雖有差別,但對其凍結、變價的規則基本相同。與之相對,上市公司股份因具有專門的登記和交易場所,市場價格亦比較透明,凍結、變價等規則與前兩者截然不同。在新三板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則介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股份之間,對其的凍結、變價規則與上市公司股份類似??紤]不同公司類型的股權在執行規則上的差異,《規定》第1條明確本規定所稱股權,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就目前來看,“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僅包括“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
其他投資權益的參照適用?!兑幎ā返?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在其他營利法人享有的投資權益強制執行的,參照適用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營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公司是營利法人的一種,所以對被執行人在其他營利法人享有的投資權益的執行,可以參照適用《規定》。
保全執行是否適用《規定》。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行為來講,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沒有本質區別,所以在財產保全過程中對被保全人的股權進行凍結的,當然也要適用《規定》。
?。ǘ┕蓹鄡鼋Y的方法及效力
關于股權的凍結方法和效力等問題,司法實踐一直存在爭議。為解決上述爭議,《規定》第4條至第9條作了較為系統的規定。
凍結時的權屬判斷規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股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規則。但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的股權,均不采用登記生效主義,股東可以依據股東名冊、公司章程或者股票等行使股東權利。換言之,在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之外,還存在其他可以用來判斷股權權屬的書面材料。為此,《規定》第4條規定,對股權所在公司的章程和股東名冊等資料、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及備案信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信息等資料或者信息之一載明屬于被執行人的股權,人民法院均可以進行凍結。同時,案外人對凍結的股權主張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股權凍結的方法。如前所述,在強制執行股權過程中,凍結程序規則不清晰一直是老大難問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與原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出臺的《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股權時,應當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凍結裁定,并要求工商機關協助公示。雖然該規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實踐中卻產生了諸多爭議。比如,人民法院僅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凍結手續的,或者僅向公司送達凍結手續的,該凍結是否生效?再如,在兩家法院均凍結同一股權的情況下,有的法院只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了凍結手續,有的法院卻只向公司送達了凍結手續,哪家法院的凍結為在先凍結?或者,雖然兩家法院均向公司登記機關和公司送達了凍結手續,但由于有的法院在先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有的法院在先向公司送達,在這種情況下,哪家法院的凍結為在先凍結,也存在很大爭議。為此,《規定》第6條明確凍結股權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公司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這就有效解決了實踐中的各類爭議。根據該條規定,公司在為其股東辦理股權變更手續時,應當提前到公示系統查詢該股東的股權是否已被人民法院凍結,如已經凍結不得為其辦理;市場主體在購買股權時,不僅要到公示系統查詢該股權是否已被質押,也要查詢該股權是否已被人民法院凍結,否則將會有“錢財兩空”的不利風險。同時,根據第6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也要將凍結股權的情況及時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
起草過程中,有觀點認為,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權所在公司掌握著股權權屬變動的節點,尤其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登記機關并不登記非發起人股東的信息, 向公司送達凍結手續,才能最先實現對股權的控制,所以應該將向公司送達凍結手續作為股權凍結的方法。經研究,我們認為,由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良好的公示性能和廣泛的社會認可度,股權凍結情況在該系統公示后,股權所在公司不僅能夠及時知曉,而且對于可能購買股權的不特定第三人來講,也可以通過該系統適時查詢擬購股權是否被法院凍結。在多個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情況下,各個法院的凍結順位在系統中也一目了然,能夠有效杜絕目前實踐中的各類爭議。同時,在公示系統公示后,凍結即產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就被凍結股權所作的轉讓、出質等有礙執行行為,并不能對抗人民法院的凍結措施,所以在公示系統公示,也能夠起到所謂“控制”股權的目的。
股權凍結的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4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該款明確了我國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采用相對效力規則,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被執行人并未喪失處分權,依然可以轉讓該財產或者用該財產設定權利負擔進行融資。依據上述規定,如果轉讓款或者融資款清償了執行債權,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如果未能清償執行債權,由于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之前已經進行了公示,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財產上存在執行措施,故即便該財產已經轉讓到受讓人名下,對于申請執行人而言依然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處置變價。變價后,清償執行債權仍有剩余的,則退還受讓人?!兑幎ā返?條的規定,是上述規則在強制執行股權程序中的體現。
凍結股權后,是否影響公司增資、減資、合并、分立等。對此,此前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一方面,股權所在公司增資、減資、合并、分立,常常會影響凍結股權的價值。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標的就是股權的情況下,增資、減資等引起的股權比例變化更是對申請執行人具有直接影響。另一方面,如果凍結股權后,一律對股權所在公司的上述行為予以限制,又會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造成較大干擾。為此,《規定》第8條確立了以下規則:第一,凍結股權并不當然限制股權所在公司實施增資、減資、合并、分立等行為。第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實施增資、減資、合并、分立等行為前向人民法院報告有關情況。第三,人民法院收到報告后,并不進行審查,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外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以便申請執行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或者代位提起確認決議無效、撤銷決議等訴訟。第四,股權所在公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不履行報告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這種“事先報告”結合“事后救濟”的規則設計,既可以滿足公司的正常經營需求,也為人民法院制裁不法行為和申請執行人尋求救濟提供了制度支持。
凍結股權的效力是否自動及于股息、紅利等收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第2款規定,股權凍結的效力及于股權產生的股息以及紅利、紅股等孳息,此為有關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規定?!兑幎ā菲鸩葸^程中,多數意見認為,股息、紅利等收益屬于股東對股權所在公司享有的債權,凍結股權并不當然及于收益。對收益的執行,應當按照債權執行的規則處理。因此《規定》第9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基于股權享有的股息、紅利等收益的,應當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凍結裁定;股息、紅利等收益到期的,可以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ㄈ┕蓹嗟脑u估、變價程序
股權自行變價程序。相比強制變價,被執行人自行變價財產,具有避免爭議、減少爭議等優點?!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9條此前已對被執行人自行變價財產問題進行了規范?!兑幎ā返?0條在上述規范的基礎上,堅持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明確了被執行人自行變價股權的兩種情形:一是申請執行人以及其他已知的執行債權人同意;二是變價款足以清償執行債務。所謂“已知的執行債權人”,包括已經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股權變價款和輪候凍結該股權的債權人。符合前述情形的,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準許。為防止被執行人通過自行變價程序拖延執行或者轉移變價款,人民法院準許被執行人自行變價的,應當嚴格控制變價款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完成。這個“指定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該期限內未能自行變價的,人民法院要及時強制變價。
股權處置參考價和起拍價的確定。處置參考價難以確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影響股權變價的主要障礙。為解決該問題,《規定》第11、12條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第一,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并參照參考價確定起拍價。第二,確定處置參考價時,需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等部門調取,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股權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關材料的主體提供。相關主體拒不提供的,不僅可以強制提取,而且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三,為確保評估機構準確評估公司價值進而準確評估股權價值,經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股權所在公司進行審計。第四,通過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的,如果評估機構因為缺少相關材料無法進行評估或者認為影響評估結果,被執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也無法調取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進行評估,同時告知當事人因缺少材料可能產生的處置參考價偏離股權真實價值乃至適用“無底價拍賣”的不利后果。第五,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出具了評估報告的,則參照該評估價確定起拍價;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無法出具評估報告的,經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股權實際情況進行“無底價拍賣”,但確定的起拍價要適當高于執行費用,以避免發生“無益拍賣”的情形。
適用“無底價拍賣”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人民法院要嚴格依照《規定》第11、12條規定的程序調取或者責令有關主體提供評估所需有關材料,盡可能促成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不得任意適用“無底價拍賣”。第二,“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無法出具評估報告”是指委托的三家評估機構均無法出具評估報告。第三,雖然三家評估機構均無法出具評估報告,但能夠通過其他方式確定參考價的,比如雙方當事人達成議價一致意見的,則參照該參考價確定起拍價。第四,對評估機構無法出具評估報告的,并非一律適用“無底價拍賣”,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適用。第五,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防止擾亂市場秩序,依照《規定》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公司經營嚴重異常,股權明顯沒有價值的,比如一些“空殼公司”的股權,則不能適用“無底價拍賣”。
?。ㄋ模┕蓹嗯馁u的幾類特殊情形
整體拍賣與分割拍賣股權。不得超標的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執行程序中的一項重要規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變賣規定》)第14條規定,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余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兑幎ā返?3條第2款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細化,明確在拍賣股權前,依據處置參考價并結合具體情況計算,拍賣被凍結股權所得價款可能明顯高于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的,應當對相應部分的股權進行拍賣,以避免超標的拍賣股權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此處的“結合具體情況”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拍賣前要根據公司經營狀況、股價市場行情、拍賣溢價降價情況,以及分割拍賣與整體拍賣對股權價額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同時,由于股權轉讓可能存在“控制權溢價”,如果對相應部分的股權拍賣嚴重減損被凍結股權價值,被執行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對全部被凍結股權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一并拍賣。
瑕疵出資、未屆出資期限股權的拍賣。對于被執行人瑕疵出資或者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因其仍然具有價值,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拍賣措施。對此,《規定》第14條第1款予以明確。問題在于,對于前述股權強制拍賣后,后續出資義務應當如何承擔?為最大限度降低強制執行股權對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權益的影響,嚴格遵循有關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第14條第2款規定,前述股權處置后,相關主體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出資義務。此處的“有關規定”,對于瑕疵出資的股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8條的規定。對于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股權轉讓后,后續出資義務應當如何承擔,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起草過程中,有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類股權時,原股東的出資義務尚未屆期,股權被強制轉讓后,原股東不應再承擔后續出資義務。也有觀點認為,出資義務是股東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恒定義務,無論該出資義務是否已屆期,都不因股權轉讓而消除,原股東仍應承擔出資義務。還有觀點認為,這一問題比較復雜,不宜在有關強制執行股權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而應當留待《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在《規定》中只要明確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即可?!兑幎ā纷罱K采納了最后一種意見。事實上,對于上述問題,《公司法(修訂草案)》在第89條作出以下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span>
自行轉讓受限股權的拍賣。依照《公司法》第14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權,在特定期限或特定比例內應當限制轉讓。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前述人員投機牟利,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但是,在前述人員對外負有債務,人民法院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將前述人員持有的股權強制變價清償債務的,不存在投機牟利問題,并不違反《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相應的,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對股權轉讓所做的限制,是公司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同樣也不能對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谏鲜隹紤],《規定》第14條第1款第三、四項明確對于前述股權,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拍賣。當然,為盡可能降低強制處置股權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影響,買受人競得股權后仍應當繼續遵守有關限制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或者約定。
前置審批類股權的拍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規定,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國有企業等轉讓一定比例的股權前需經相關部門審批。人民法院對這類股權進行拍賣的,競買人也應當符合相應的資格或條件。問題在于,應當要求競買人在參與競拍前即獲得審批,還是可以在競買成功后再獲得審批?如果是后者,競買人在競買成功后未獲審批的,應當如何處理?在起草過程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拍賣前人民法院只要明示競買人應有相應資格和條件即可,競買人在競買成功后自行辦理審批手續。獲得審批的,人民法院出具成交裁定書;未獲審批的,人民法院對股權重新進行拍賣。此種方式的優勢在于,可以提高拍賣效率,確保充分競價,最大限度實現股權價值。劣勢在于,此種方案會出現競買人在競買成功后因無法獲得審批而導致重新拍賣的問題。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只有獲得相關部門審批的競買人才可以參加競買,此種方式的優勢在于,能夠確保競買成功的競買人已獲得審批資格,盡可能避免重新拍賣情形的出現。劣勢在于:一是在競買前即限定競買人的資格,合理性存疑,且會導致股權拍賣競價不充分,可能會存在暗箱操作;二是由審批部門對所有競買人的資格進行審核,實際操作上并不可行,征求意見時,相關部門也提出這樣的意見;三是即使在競買前已獲得審批,在競買成功后辦理變更登記時,也可能會因種種原因出現不能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谏鲜隹紤],《規定》第15條最終采納了第一種觀點。
另外,根據《規定》第15條第3款規定,對于買受人明知不符合競買資格或者條件依然參加競買,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取得相關部門股權變更批準手續的,要參照悔拍處理,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如果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拍賣費用損失和兩次拍賣差價的,是否需要原買受人補交?依照《拍賣、變賣規定》第2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可以責令買受人補交的。由于《拍賣、變賣規定》對此問題已有規定,所以之后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對此問題未再規定,由此在實踐中產生了誤解和爭議。有人據此認為保證金不足以支付費用損失和兩次拍賣差價的,無需原買受人補交。對此,《規定》第15條第3款再次明確,保證金不足以支付的,可以裁定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以重申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悔拍保證金問題一貫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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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增資或者減資導致被執行人實際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時應當如何交付股權?!兑幎ā返?6條區分兩種情形作出規定:一是對于生效法律文書明確要交付一定數量出資額的,此種情形比較容易處理,人民法院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出資額交付即可。二是對于生效法律文書僅明確要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權,公司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后增資或減資的,會對被執行人的持股比例產生影響,相應的也會對應當交付的股權比例產生影響。為此,《規定》第16條明確,應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時該比例所對應出資額占當前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交付股權。也即,在此情況下,應當通過對生效法律文書的解釋,來探究其本意,以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在保全或者執行過程中已經凍結訴爭股權并要求公司在增資、減資前向人民法院報告,公司未報告即增資、減資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規定》第8條對公司進行處罰,申請執行人認為利益受損的,也可依照該條依法提起訴訟,追究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股東資格確認判決的執行。為解決司法實踐中,股東資格確認判決因無給付內容而無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變更登記的問題,《規定》第17條第1款明確規定,在審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訴訟請求且其主張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未提出前述訴訟請求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其釋明,以確保其主張成立時,判決能夠體現此項給付內容。同時,《規定》第17條第2款重申,生效法律文書僅確認股權屬于當事人所有的,因該文書缺乏給付內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可以持該生效法律文書自行向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