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肇事逃逸是法律禁止性規定?!侗kU法解釋二》第十條明文規定,保險人將法律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事由的,盡到提示義務即可免責。反過來說,如果保險人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予以承擔保險責任,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保險人支持駕駛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僅影響社會導向,而且保險合同也存在無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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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陳某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財產損失74907.70元;2.請求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1月11日3時54分許,陳某軒駕駛陳某山所屬的魯E19981號小型客車,沿黃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二路路口處時,與沿東二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的張某某駕駛的電動單排箱貨相撞,致兩車司機受傷,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軒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本案涉案車輛魯E19981在人保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金額為11398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涉案車輛損失已經利津縣人民法院委托山東越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鑒定,車損為107011元,已由案外人張某某按責任賠償32103.3元,剩余損失74907.7元應由被告在保險合同范圍內承擔。
人保公司辯稱,因陳某軒交通肇事逃逸,所以該公司不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鑒定費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月11日3時54分許,陳某軒駕駛其父親陳某山的魯E19981號小型客車,沿黃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二路路口處時,與沿東二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的張某某駕駛的電動單排箱貨相撞,致陳某軒、張某某受傷,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陳某軒棄車離開現場。2020年2月20日,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出具第3705021202000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軒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存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為,張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未按交通信號指示燈通行,陳某軒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經陳某山申請,我院委托山東越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E19981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進行司法鑒定。2021年1月28日,山東越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東越鑒報字(2021)003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魯E19981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壞嚴重,無修復價值,認定為全損,扣減車輛殘值300.00元(按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收購價確定),全損價值為人民幣壹拾萬柒仟零壹拾壹元整(107011.00元)。陳某山支付鑒定費用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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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利津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魯0522民初74號民事判決:駁回陳某山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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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
肇事逃逸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畻l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薄兜缆方煌ò踩ā返诰攀艞l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薄缎谭ā返谝话俣龡l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笨梢?,該違法行為具有相當的嚴重性,將肇事逃逸免責條款認定為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符合法律適用本意。之所以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不得逃離現場,是因為駕駛人作為現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醉酒、是否具有駕駛資格等情形,均是確定其是否承擔事故責任及保險公司確定是否賠償損失的重要依據。
本案中,兩車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陳某軒棄車離開現場。涉案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出具的第370502120200000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駕駛員陳某軒的行為認定為逃逸,而陳某軒主張其并不是交通事故后為了免除責任離開現場,而是事故發生后積極救助傷員,并撥打110、120后去醫院自救,不屬于逃逸,故陳某軒申請復核,復核結論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所以,人保公司以陳某軒交通肇事逃逸而免除保險責任是恰當的,故對陳某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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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