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我國道路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責任認定后,具體賠償比例如下: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于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也要根據各方過錯劃分責任,如果交通肇事逃逸導致責任無法認定的,逃逸方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責任劃分后,具體賠償比例如下: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賠償順序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商業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如果未投保商業保險的由機動車肇事方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肇事方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的,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特別注意:商業保險對于事故逃逸、酒駕、毒駕不承擔賠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