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執行難,難在被執行人轉移財產。
實踐中,借假離婚轉移財產的不在少數。
財產轉到妻子名下,雙方又辦了離婚手續,按照審執分離的原則,只有判決確認的被執行人才能查詢并執行其財產,所以,申請人干著急又無可奈何。
債權人若有證據證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夫妻一方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進一步讓夫妻另一方承擔清償責任。
程序上,實踐中,一般有兩種操作方式:
一、執行中直接申請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二、提起夫妻共同債務確認之訴。
(02)
關于在執行中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是否可行。
最高檢2021年4月印發第二十八批指導性案例載:
2010年,老張因銷售燃煤急需資金,向老魏借款35萬,到期未償還,老魏以老張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2年2月27日,鐵力市法院判決老張償還原告老魏本金35萬,8月6日,老魏申請強制執行。
2014年1月22日,老張與妻子小何離婚。
2015年7月30日,鐵力市法院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裁定追加小何為被執行人,并凍結小何工資。
經小何復議,向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
2017年11月8日,伊春市檢察院向伊春市中院發出檢察建議書:
生效判決并未確認案涉款項為夫妻共同債務,執行環節不應直接改變執行依據,在未經法院改判的情況下不應直接將判決確認的個人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追加小何為被執行人,既影響判決既判力,又剝奪小何訴訟權利,使得小何未經審判程序即需承擔義務,建議糾正。
2018年3月22日,伊春市中級法院作出(2018)黑07民監1號回復函,認為鐵力市法院不應追加小何為被執行人,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采納檢察建議。
(03)
執行中直接申請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因缺乏法律依據,故不可行。
故,我們只能提起夫妻共同債務確認之訴。
(04)
訴訟程序上,我們應當首先注意該訴訟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按照民訴法及其解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北京高院審理的趙登亭與萬亞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2021)京民申2571號”認為:
案涉款項已被生效的昌平法院(2019)京0114民初5804號、北京一中院(2019)京01民終9966號民事判決處理。
老趙就同一標的,針對同一當事人,提起相同訴訟請求(1.判決趙偉所欠老趙60萬元債務為趙偉與萬亞莉夫妻共同債務;2.萬亞莉負責償還趙偉欠趙登亭的60萬元債務),構成重復起訴。
(05)
北京門頭溝法院審理的北京共立匯佳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劉魁等民間借貸糾紛案“(2018)京0109民初1797號”認為:
原案中,老劉為被告,以老劉與債權人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為由,要求老劉償還借款本息,訴訟標的為老劉與債權人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及欠款金額,訴訟請求為要求老劉償還借款本息。
而本案,小雨為被告,以調解書確定的債務系小雨與老劉的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小雨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訴訟標的為調解書確定的債務是否系小雨與老劉的夫妻共同債務,訴訟請求:小雨就老劉對于(2015)通民(商)初字第2398號民事調解書中確認的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兩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均不同,故本案不屬于對原案件的重復起訴。
(06)
我們認為,類似的案件,北京高院之所以認為違反一事不再理,是因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表述不對。
該類案件訴訟請求應準確表明是要求配偶對原判決中確認的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而不涉及重復起訴原判決被告。
(07)
夫妻共同債務確認之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北京門頭溝法院審理的北京共立匯佳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劉魁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法院認為:
原調解書雖系2015年3月16日作出,但是該調解書確認的還款方式為分期還款,最后一期還款時間為2019年12月30日,故債權人2018年3月9日立案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從該判例來看,法院是將原判決的最后履行期作為時效起算點,起訴時應注意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