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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時間:2022年12月19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198   收藏[0]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知民終39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威海市青島中路159號樓6樓。
法定代表人:孫成福,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同武,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威海市上海路58號。
法定代表人:王笑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苗建偉,山東時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衛東,山東時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福置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水務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1)魯02民初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2年4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宏福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同武,被上訴人威海水務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苗建偉、王衛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宏福置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確認威海水務集團的行為構成限定交易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3.判令威海水務集團承擔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給宏福置業公司造成的損失2305968.77元;4.判令威海水務集團承擔宏福置業公司因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5萬元;5.判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威海水務集團負擔。事實和理由:宏福置業公司與威海建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建豐集團)于2013年7月就山東省威海市昌鴻小區(以下簡稱昌鴻小區)舊村改造K區建設項目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項下工程包括給排水工程。該給排水工程圖紙由通過招投標方式中標的威海時代綠建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經威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審查中心審查合格并備案。2011年昌鴻小區并不存在三個分區的管網,設計兩個分區合格,低區接在市政管網的低區,高區接市政管網的高區,17層樓高度完全可以正常使用,不存在任何風險。在施工完畢后,威海水務集團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以分區不合理要求宏福置業公司拆除相關工程,并限定由威海水務集團的子公司威海市水務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和威海市水務集團給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同時搭售水管、設備箱及供水設施等商品,不允許宏福置業公司自己購買供水材料及設施,剝奪了宏福置業公司的自主選擇權,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限定交易、搭售商品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壟斷行為。原審法院認可《關于昌鴻小區給水設施整改的承諾函》的效力與事實不符。根據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應認定威海水務集團實施了壟斷行為,判令威海水務集團對宏福置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威海水務集團辯稱:(一)昌鴻小區供排水設計施工合同為威海市昌鴻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昌鴻房地產公司)與威海水務集團簽訂,宏福置業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二)昌鴻小區K區10-16號住宅樓供水設施與周邊供水配套管網不匹配,不能有效利用市政管網壓力,存在供水安全隱患,應當重新設計。宏福置業公司委托設計的給水管道為高壓管道和低壓管道,而昌鴻小區K區10-16號住宅樓周邊共有三條給水管道(供水管網低壓給水管道、水池中壓給水管道、水池高壓給水管道),上述住宅樓改為“三區”供水不僅符合設計規范,而且與周圍市政管線匹配,不需要在管道井內設置減壓閥等設施,“三區”供水更環保也有利于居民的用水安全。(三)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在設計、施工前,應當主動和威海水務集團溝通聯系,了解周邊配套管網情況。在涉案昌鴻小區給排水項目施工之初和施工過程中,威海水務集團的設計人員在與宏福置業公司溝通時發現供水設計分區與周邊市政管線不匹配,曾多次告知宏福置業公司該供水設計分區需要調整,但宏福置業公司對此未予理睬,仍繼續按原設計圖紙施工,導致施工后供水管道和管網無法匹配連接。(四)威海水務集團不存在限定交易行為,更不存在搭售行為。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宏福置業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宏福置業公司起訴請求:1.確認威海水務集團的行為構成限定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2.判令威海水務集團賠償因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給宏福置業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2064749.22元(包括拆除舊給排水設施損失30萬元和給排水設施重新設計施工損失1764749.22元)和間接損失241219.55元(包括實際損失發生之日起至宏福置業公司起訴之日的利息);3.判令威海水務集團支付宏福置業公司律師費15萬元;4.判令威海水務集團負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如下:
威海水務集團成立于2003年12月12日,注冊資本3億元,經營范圍為“對建筑物進行供熱;負責管理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領域的國有資產和經營業務;負責管理市區輸水、制水、配水等供水體系中的國有資產和經營業務;參與城市供排水設施工程設計和建設;依控股、參股等方式參與本市及其他領域的供排水資本運作和集約化經營;負責飲水深度的開發與應用;負責污水源熱泵技術的研究、開發、咨詢,并對建筑物進行制冷,供生活熱水”。威海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7〕第114號]記載:由威海水務集團作為威海市市區供水、污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主體,根據城市的總體規劃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威海水務集團為威海市水務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威海市水務集團給排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
2010年9月13日,宏福置業公司(乙方)與昌鴻房地產公司(甲方)簽訂《樓盤轉讓開發協議》,約定:轉讓的樓盤為昌鴻小區K區的7棟住宅樓,建筑面積約35117.41平方米,每平方米轉讓價2000元,合計70234820元;宏福置業公司以貨幣資金出資受讓昌鴻房地產公司的樓盤,宏福置業公司負擔該協議第一條第四款約定的內容及范圍的組織施工,該樓盤的銷售收入歸宏福置業公司,稅金及銷售過程中應交納的相關費用由宏福置業公司負擔。2021年8月10日,昌鴻房地產公司出具書面說明,確認昌鴻小區舊村改造K區13、14、15、20、21、26、27號樓是由宏福置業公司投資建設的樓盤。
2012年1月4日審批的《威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意見書》(編號為2011-03-市審22)顯示:工程名稱為“昌鴻小區K13-15、K20、K21、K26、K27及2#人防地下車庫”,建設單位為昌鴻房地產公司,審查項目包括給排水設計,備注為“該工程經審查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規范標準,相關規劃技術問題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處理”。
2013年7月29日,宏福置業公司與威海建豐集團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威海建豐集團承包昌鴻小區舊村改造K區的土建、安裝及裝飾裝修等工程。2013年8月22日,威海建豐集團與董某等簽訂《安裝工程施工勞務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昌鴻小區舊村改造K區13#、14#、15#、20#、21#、26#、27#樓,工程內容為給排水、強弱電氣、消防預埋管、雨水管、空調冷凝管、采暖立管、地下室的給排水等,金額暫定680萬元。
威海供水新裝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顯示,昌鴻房地產公司曾提交《建筑物內部申請書》,供水地址為“昌鴻小區K10-16(高區)”,用水性質為“生活用水”,聯系人為“譚某”,受理編號為“2015-014N”。2018年2月28日,昌鴻房地產公司向威海水務集團出具《關于昌鴻小區給水設施整改的承諾函》,表示:“由我公司開發的昌鴻K區10至16號等共計7棟住宅樓于2015年8月到水務集團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申請了給水工程設計和施工。事后我公司自行對該7棟住宅樓的給水管道進行了安裝施工,未按《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及之前與市水務集團簽訂的給水工程設計施工合同等內容向水務集團申請實施,造成管道設計安裝不規范、業主供水得不到保障等問題。為徹底解決上述問題,我公司鄭重承諾:對自行安裝的管道及管道井內影響后續管道施工的其他設施進行無條件的拆除;若因拆除不及時或不到位等情況影響水務集團后續施工,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或業主投訴等問題均由我公司承擔并自行解決。相關設施整改達標后,我公司將按規定對該7棟住宅樓重新進行申請報裝,懇請水務集團予以受理?!?/div>
威海市水務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2015-014N的《施工圖預算書》顯示:工程名稱為昌鴻小區K10-16建筑物內部管道工程,建設單位為昌鴻房地產公司,工程造價為1349834.29元。編制日期為2018年2月9日的《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供水增壓設施費》顯示:工程編號為2017-377G,建設單位為昌鴻房地產公司,工程名稱為昌鴻小區K區10-16號樓給水工程,工程造價為407588.16元,編制單位為威海水務集團,蓋章單位為威海市水務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編制日期為2018年2月9日的《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給水工程材料一覽表》顯示:工程編號為2015-014N,建設單位為昌鴻房地產公司,工程名稱為昌鴻小區K10-16建筑物的內部管道工程,工程造價7326.77元,編制單位為威海水務集團。威海水務集團于2018年4月11日、4月20日分三次向昌鴻房地產公司出具了金額為100萬元、281893.91元、7326.77元的收據,并于2018年4月23日向昌鴻房地產公司開具了金額為475528.54的發票,上述票據均標有“2015-014N”。
2018年8月18日,宏福置業公司與董某簽訂《昌鴻K區自來水改造安裝勞務合同》,約定:工程地點為昌鴻小區K區住宅樓10、11、12、13、14、15、16號樓;工程內容為“拆除原來已安裝好的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及已連接好了的入戶管道,然后重新安裝新的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及入戶管道的連接”;合同款共計30萬元。
威海市水務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的《關于昌鴻小區原設計修改的必要性論證》載明:宏福置業公司原設計圖紙兩區設計沒有充分利用市政管網供水壓力;用高壓再減壓,增加隱患;不匹配當時既有的市政管網鋪設,也不符合區域的總體規劃。
宏福置業公司工作人員譚某出庭作證稱:宏福置業公司與昌鴻房地產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簽訂了涉案樓盤轉讓協議,威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審查中心(高區)于2012年1月4日出具威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意見書,在圖紙中自來水供水設計已經全部體現;宏福置業公司與威海建豐集團于2013年7月29日簽訂該項目的施工合同,將該項目以“大包”的形式發包給威海建豐集團施工;在施工期間,威海水務集團沒有工作人員通知自來水供水部分由威海水務集團統一施工;施工單位按照圖紙全部施工完成后,威海水務集團來人告知譚某等宏福置業公司工作人員,威海水務集團不認可自來水部分的施工,不能給業主供水,該供水工程需要由威海水務集團重新施工。譚某還作證稱:威海水務集團讓宏福置業公司出具了承諾書,如果宏福置業公司不出具承諾書,威海水務集團將不供水,宏福置業公司只能把原來已經建好的自來水部分全部拆除,威海水務集團在重新施工后就確認供水工程驗收合格。
宏福置業公司工作人員陳某出庭作證稱:昌鴻小區K區7棟樓是由宏福置業公司開發建設完成,之所以開發公司為昌鴻房地產公司只因為當時村書記畢禮春說土地使用權不可能變更過戶,只能以昌鴻房地產公司名義開發;2017年底該7棟樓建設基本完成,樓內自來水達到供水要求,宏福置業公司向威海水務集團申請配套外網,威海水務集團設計人員來工地查驗,稱樓內管道井給水立管必須由其施工,宏福置業公司已經委托完成的施工不合格;宏福置業公司嚴格按照供水設計圖紙施工完成,圖紙是經過審核中心審核的核發圖紙,之前從未收到任何有關樓內管井給水立管必須由威海水務集團自行安裝施工的通知;2018年1月份,由威海市建設局苗總工程師出面,召集威海水務集團的下屬設計院到工地協商四次之多,威海水務集團以各種理由讓宏福置業公司必須將施工完畢的給水立管拆除,由威海水務集團施工安裝;由于宏福置業公司向業主交樓日期將至,宏福置業公司只能同意拆除;威海水務集團為不承擔給宏福置業公司造成的損失,讓宏福置業公司譚某出具了保證書,表示宏福置業公司自愿拆除,由于威海水務集團的壟斷行為給宏福置業公司造成200萬元的損失。
威海建豐集團水電安裝負責人董某出庭作證稱:2017年3、4月份宏福置業公司的給水工程開始施工,是完全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共分為兩個區,2017年底施工結束;在施工過程中威海水務集團并沒有表示施工不合格或要求整改;董某本人接到宏福置業公司工作人員陳某關于安裝的自來水設施要拆除的通知后詢問原因,陳某稱施工不符合威海水務集團的要求,施工需要分三個區域(即低壓、中壓、高壓),威海建豐集團是按低壓和中壓的設計進行施工;威海市建設局總工程師苗某攜帶威海水務集團的設計方案到現場,確定施工需要改造,由威海建豐集團負責拆除,拆除費用30萬元;威海建豐集團的安裝沒有任何問題,符合國家標準,但所安裝設施最終按照威海水務集團的要求拆除了。
威海市水務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給水設計員張某出庭作證稱:張某于2015年8月前往昌鴻小區K區10-16號樓區域進行給排水設施的勘察,由開發項目供水申請人譚某予以對接;在勘察過程中,張某發現該供水設施分區不合理,與當時既有的管網鋪設不匹配,于是通知譚某并要求其轉告該項目負責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進行整改;張某于2016年下半年再次電話聯系昌鴻小區工程的工作人員,有關工作人員電話告知其中2棟樓的立管已按兩個分區施工完畢,張某在電話中回復他們應立即停止施工,重新修改設計方案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2017年張某因休產假不再參與該項目工程。
威海市水務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副院長于某出庭作證稱:于某于2017年與同事柳某前往昌鴻小區K區10-16號樓區域進行給排水設施的勘察,由該工程的工作人員譚某予以對接;于某在勘察過程中,發現立管已經按兩個分區施工完成,沒有進行整改。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關于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結合威海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7〕第114號]關于由威海水務集團“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威海市市區供水、污水設施建設的內容,可以認定威海水務集團在威海市市區供水、污水設施建設和管理中處于市場支配地位。
本案中,宏福置業公司提供的證據尚不能證明威海水務集團在相關市場中存在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限定交易行為,理由如下:首先,根據威海供水新裝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顯示的內容,結合威海水務集團的證人證言,可以認定宏福置業公司在2015年即提出了用水申請,且威海水務集團及威海市水務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與宏福置業公司進行了一定的溝通。其次,昌鴻房地產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威海水務集團出具《關于昌鴻小區給水設施整改的承諾函》,認可其于2015年8月到威海水務集團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申請了給水工程設計和施工,且事后自行對給水管道進行了安裝施工,未按《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及之前與威海水務集團簽訂的給水工程設計施工合同等內容向威海水務集團申請實施,并承諾無條件拆除。雖然宏福置業公司證人稱,如果宏福置業公司不出具承諾函,威海水務集團將不供水,但宏福置業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在昌鴻房地產公司出具上述承諾函的過程中威海水務集團存在脅迫行為。再次,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涉案給水工程的爭議在于二分區還是三分區的問題,威海市水務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昌鴻小區原設計修改的必要性論證》中對三分區的必要性進行了一定的說明,結合上述威海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關于威海水務集團具有“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職能的記載和涉案《威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意見書》關于相關規劃技術問題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處理的備注,威海水務集團要求宏福置業公司拆除原供水設施具有一定的依據。最后,宏福置業公司僅提供了相關合同資料,并沒有證據證明威海水務集團要求宏福置業公司只能與威海市水務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進行交易。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反壟斷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6448元,由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宏福置業公司和威海水務集團均補充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宏福置業公司補充提供了以下證據:1.威海時代綠建設計院有限公司的資質證明,擬證明設計標準符合供水設計規范;2.由威海建豐集團施工的宏福置業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給水圖紙》《竣工質量驗收報告》《質量監督驗收報告》等,擬證明2017年之前由威海建豐集團施工建設的樓房給排水設施經威海水務集團驗收合格;3.《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擬證明用水單位可以自行建設供水管道及設施;4.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威海水務集團的主管單位)網站上公布的《市水務集團供排水業務辦理服務指南》,擬證明威海水務集團指定其下屬單位設計、施工。經質證,威海水務集團認可上述四組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但不認可其關聯性與證明目的。本院經審核,認可上述證據一和證據三、證據四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且該三組證據均與待證事實有一定關聯,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本院確認該三組證據的證明力;第二組證據即使可以證明2017年之前威海建豐集團施工建設的給排水設施經威海水務集團驗收合格,也不能由此證明涉案給水設施符合供水要求,故該組證據不能達到宏福置業公司所稱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納。
威海水務集團補充提供了以下證據:1.昌鴻房地產公司出具的2份書面情況說明和宏福置業公司蓋章的《關于昌鴻小區給水設施整改的承諾函》,擬證明《關于昌鴻小區給水設施整改的承諾函》系宏福置業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2.威海市5家房地產開發公司9個房地產項目的給排水情況說明、建筑施工合同及客戶用水抄表明細記錄等,擬證明2018年之后威海市存在多個非由威海水務集團下屬設計院和施工單位建設的給排水項目;3.昌鴻房地產公司2011-657G項目的給水工程竣工圖,擬證明在2011年已存在“三區”供水設計的建設項目;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版、GF-2013-0201版、GF-2017-0201版,擬證明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約定宏福置業公司作為發包方在施工之前應向威海水務集團了解周邊供水情況并將準確信息提供給承包方。經質證,宏福置業公司認可第一組證據中昌鴻房地產公司出具的2份書面情況說明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合法性與關聯性;宏福置業公司對第一組證據中宏福置業公司蓋章的《關于昌鴻小區給水設施整改的承諾函》及其余三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不認可。本院經審核,第一組證據表明昌鴻房地產公司作為相關方出具書面說明《關于昌鴻小區給水設施整改的承諾函》系宏福置業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鑒于宏福置業公司在該承諾函上加蓋公章,且宏福置業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出具該承諾函時具有受脅迫、欺詐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本院對該組證據可予采信;第二組證據的內容與本案爭議有一定的關聯,該組證據均為書證原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宏福置業公司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第三組證據是2013年竣工的其他(樓房6至7層)建設項目給水工程竣工圖,該竣工圖中的建設項目與涉案昌鴻小區K區住宅樓(17層樓房)在本案爭議中不具有可比性,該組證據與本案爭議沒有關聯,本院不予采納;第四組證據系三個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能有針對性地反映本案爭議事實,與本案爭議無直接關聯,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經審理,原審法院查明的以上基本事實有證據佐證,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威海水務集團系威海市市區唯一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
涉案《市水務集團供排水業務辦理服務指南》于2018年1月17日在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發布。該服務指南載明新建項目業務辦理流程包括受理、設計、交款、施工、通水、驗收,并在每一步驟項下述明用戶需提交的材料、費用、具體辦理事項、聯系方式等信息,其中設計、收款賬戶、施工咨詢、驗收等全流程信息均系威海水務集團及其下屬設計院的賬戶、電話等信息,而沒有其他給排水設計施工企業的信息,也并未說明可以由其他企業設計或者施工。
《城市供水條例》(2018年3月19日、2020年3月27日兩次修訂)第十六條規定: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該條例兩次修訂均未修改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督ㄖo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2009年版,自2010年4月1日起實施)第3.3.1條規定:小區的室外給水系統,應盡量利用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該規范第3.3.3條規定建筑物內的給水系統宜按照下列要求確定:應利用室外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當室外給水管網的水壓和(或)水量不足時,應根據衛生安全、經濟節能的原則選用貯水調節和加壓供水方案;給水系統的豎向分區應根據建筑物用途、層數、使用要求、材料設備性能、維護管理、節水供水、能耗等因素綜合確定。
從2018年至2022年4月期間,在威海市,至少存在由威海水務集團下屬設計和施工單位以外其他企業施工的7個給排水項目,其中3個項目已經實際供水。
威海時代綠建設計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8日,具有建筑行業(建筑工程)乙級資質。宏福置業公司與威海建豐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5條“發包人工作”中約定:開工前宏福置業公司以書面形式將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提供給威海建豐集團,并對其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2018年4月12日,威海水務集團(乙方)與昌鴻房地產公司(甲方)簽訂《建筑物內部給水工程設計施工合同》,約定昌鴻房地產公司委托威海水務集團進行昌鴻小區K區10-16號建筑物內部給水工程設計施工。威海市水務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就昌鴻小區K10-16建筑物內部管道工程出具《工程預決算表》,載明該工程各項目的工程量、人工費、材料價格、機械費等?!锻J兴畡占瘓F有限公司給水工程材料一覽表》記載:昌鴻小區K10-16建筑物的內部管道工程的給水工程材料為規格型號“DN15”的止回閥497個,單價為每個14.74元,總價為7326.77元。
宏福置業公司分別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向賬戶“威海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結算中心”轉賬100萬元、764749.22元,“用途及附言”分別注明:“墊付宏福置業昌鴻內部管道施工加壓費”“墊付宏福置業水務工程款”。
宏福置業公司與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于2020年11月17日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接受宏福置業公司委托,代理宏福置業公司與威海水務集團限定交易糾紛案的一審訴訟,律師費15萬元,律師費在合同簽訂時支付,如該案有二審不另收費。2020年12月7日,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向宏福置業公司出具載明金額為15萬元的律師費發票。
本院認為:本案系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宏福置業公司經轉讓從昌鴻房地產公司處取得昌鴻小區涉案樓盤的相關權利,且涉案《建筑物內部給水工程設計施工合同》的相關費用均由宏福置業公司支付,故宏福置業公司有權就侵害其權利的行為提起訴訟。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根據被訴壟斷行為所涉服務范圍,本案相關服務市場應當界定為城市公共供水服務市場和供水設施建設市場,相關地域市場均界定為山東省威海市市區。關于威海水務集團在上述兩個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被訴壟斷行為屬于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況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威海水務集團系威海市市區唯一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威海水務集團亦未提供其他相反證據,本院據此認定其在山東省威海市市區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次,原審法院認定威海水務集團在威海市市區供水、污水設施建設和管理中處于市場支配地位,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本院在此基礎上認定威海水務集團在山東省威海市市區的供水設施建設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根據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威海水務集團是否實施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果威海水務集團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何確定其損害賠償責任。
(一)關于涉案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
反壟斷法第六條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依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宏福置業公司主張威海水務集團實施了上述兩項壟斷行為,本院根據在案證據依法逐一分析認定。
1.關于威海水務集團是否實施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為
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為,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直接限定或者以設定交易條件等方式變相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限定交易行為損害了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和競爭機制。
本案中,宏福置業公司主張威海水務集團實施限定交易的壟斷行為具體表現為:威海水務集團要求宏福置業公司拆除原有“二區”供水設施后,限定由威海水務集團的子公司威海市水務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和威海市水務集團給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對此,宏福置業公司提供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所公開的《市水務集團供排水業務辦理服務指南》,證明威海水務集團在該服務指南中只提供了單一的辦事通道,實際上已經限定了由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新建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威海水務集團辯稱,該服務指南是威海市政府為開展便民服務所制定,其目的在于方便群眾而非限定交易對象。對此,威海水務集團提供了2018年之后的當地7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給排水情況說明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擬證明在上述服務指南公布之后威海市仍存在其他非由威海水務集團及其下屬設計、施工單位承建給排水工程的房地產項目。針對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的分歧,能否認定威海水務集團實施了限定交易的壟斷行為,關鍵在于其提供上述服務指南是否具有限定交易的意圖、內容和效果以及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本院經審理認定威海水務集團實施了限定交易的壟斷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威海水務集團提供《市水務集團供排水業務辦理服務指南》具有限定交易的意圖與內容。在判斷經營者是否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時,重點在于考察經營者是否實質上限制了交易相對人的自由選擇權。限定交易行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隱含的、間接的。如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為公用事業經營者,如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其兼具市場經營和行業管理的雙重特點,對于市場競爭可以施加的影響更大,其在相關交易中只推薦特定交易對象或者只公開特定交易對象的信息,交易相對人基于上述情勢難以自由選擇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的,則通??梢猿醪秸J定該經營者實施了限定交易行為。本案中,威海水務集團在山東省威海市市區的供水設施建設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其在威海市市區不僅獨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務,而且承擔著供水設施審核、驗收等公用事業管理職責,其在受理供排水業務時,在業務辦理服務流程清單中僅注明其公司及其下屬企業的聯系方式等信息,而沒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對人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給排水施工企業,屬于隱性限定了只能由其指定的設計、施工單位辦理新建項目的供排水設計和施工,或者說,由此給交易相對人帶來如果不選擇其指定的設計、施工單位則在辦理供水設施審核、驗收等管理手續時可能出現種種不便的隱憂。因此,可以認定威海水務集團具有限定交易的主觀意圖與客觀內容。威海水務集團主張,上述服務指南指向的是申請人將全流程委托給威海水務集團的情形,不包括申請人自行設計、施工完成后直接申請供水的情形。但是,根據上述服務指南的規定,新建項目的供排水業務受理后即進入委托設計、交款等流程,并未如其所主張的那樣告知了申請人可以自行設計、施工。威海水務集團的該項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威海水務集團的被訴壟斷行為實際上具有相應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根據威海水務集團提交的證據,威海市市區在2018年之后有7個房地產項目非由威海水務集團下屬設計和施工單位建設供排水設施;根據上述項目的客戶用水抄表明細,其中僅有3個項目存在實際用水記錄。本院在二審中釋明,威海水務集團應對為何僅有如此之少的房地產項目非由威海水務集團及其下屬單位設計和施工以及為何僅有如此之少的項目已實際供水進行充分解釋說明或者提供補充證據,但威海水務集團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威海市市區還存在其他非由其及其下屬單位承建供排水設施的項目。據此可以認定,從2018年至2022年4月的4年多期間,在威海市市區建設的房地產項目中,由威海水務集團下屬單位之外的企業承擔相關供排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項目數量極少。威海水務集團不僅在威海市市區的供水設施建設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也是威海市市區城市公共供水服務市場的獨家經營者,其在城市公共供水服務市場的市場支配力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供水設施建設市場,其在受理供排水市政業務時僅公開其公司及其下屬企業信息的行為不僅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設計、施工企業同等參與威海市市區供水設施建設市場競爭的機會,也剝奪了對新建項目存在供排水業務需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主選擇權,造成了其在威海市市區的供水設施建設市場內集中、大量承攬供排水設計和施工的后果,產生了更加明顯的反競爭效果。
再次,威海水務集團缺乏正當理據。城市公共供水服務具有公用事業屬性,一方面對質量、安全存在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因其通常由政府指定的獨家企業經營而具有自然壟斷屬性。但是,與供水服務密切相關的供水設施建設市場是開放競爭的,滿足相關資質要求、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企業原則上均應能夠進入市場公平競爭。威海水務集團不僅在威海市市區的供水設施建設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同時,作為公用企業,威海水務集團是威海市市區城市公共供水服務市場的獨家經營者,其還承擔著威海市市區供水設施審核、驗收等供排水市政業務管理職責,在其自身及下屬企業參與威海市市區供水設施建設市場競爭時,其負有更高的不得排除、限制競爭的特別注意義務。威海水務集團在其服務指南中列明其公司及其下屬企業信息的同時,應當一并以同等方式列明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信息或者以其他明確、合理的方式表明辦理供排水業務的用戶可以充分自由地選擇其他經營者。威海水務集團主張其在服務指南中提供其公司及其下屬企業的信息是提供便民服務并非限定交易,但如上分析,其有關行為已實質上排除、限制了其他經營者參與威海市市區供水設施建設市場的競爭,威海水務集團的該項主張難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威海水務集團還主張,在《關于昌鴻小區給水設施整改的承諾函》中,昌鴻房地產公司代表宏福置業公司主動表示在涉案住宅樓供水設施整改后向威海水務集團申請報裝,并非威海水務集團限制宏福置業公司不能選擇其他設計施工單位。前文已分析,威海水務集團通過《市水務集團供排水業務辦理服務指南》隱性限定了申請辦理供排水業務的用戶只能與其指定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交易,宏福置業公司基于情勢,并無選擇其他設計施工單位的充分自由,上述其向水務集團申請報裝的承諾恰恰是威海水務集團從事限定交易行為所產生的后果,并不能作為威海水務集團否定存在限定交易行為的理由,故威海水務集團的該項主張亦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
2.關于威海水務集團是否實施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禁止的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
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禁止的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違背交易相對人的意愿,在提供產品或服務時強迫交易相對人購買其不需要、不愿意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實施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其目的通常是為了將其擁有的市場支配地位的優勢傳導到被搭售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上,或者阻礙潛在競爭者進入該市場。
宏福置業公司主張,在涉案昌鴻小區K區給排水設施拆除后的重新建設過程中,威海水務集團子公司搭售供水設施部件。為此,宏福置業公司提供“昌鴻小區K10-16建筑物內部管道工程”的《工程預決算表》《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給水工程材料一覽表》予以證明。該證據顯示在涉案昌鴻小區建筑物內部給水工程建設中,宏福置業公司從威海水務集團處購買了止回閥、鋼塑箍、室內給排水鍍鋅鋼管、設備箱等工程材料和設備。威海水務集團辯稱宏福置業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向威海水務集團提出過自行購買相關材料的要求。本院經審查,上述材料和設備系用于供水設施建設中,其與供水設施設計、施工服務均是各自獨立的產品和服務,根據行業慣例,給排水設計、施工單位通常采用“包工包料”、委托代購或由客戶自行購買等多種方式采購有關材料和設備,本案現有證據所反映的事實基本上是交易結果,沒有證據表明威海水務集團存在強制宏福置業公司采購其所指定材料和設備的行為。故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威海水務集團存在商品搭售行為。
宏福置業公司主張,威海水務集團以分區不合理要求宏福置業公司拆除已經建設好的“二區”供水設施,改建為“三區”供水設施,系對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務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在判斷經營者附加的交易條件是否合理時,應主要考慮交易條件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并結合交易所涉商品或服務的特性、行業特點、交易習慣、商業慣例等因素綜合判斷。首先,從技術可行性和小區住戶安全用水層面分析。昌鴻小區K區所在地勢較高,水壓要求比平地的高層建筑要求更高,“二區”供水難以達到供水水壓要求。宏福置業公司主張,可以通過改造對“二區”管網增壓后再減壓。但是,此種加壓后再減壓的改造方案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例如減壓閥失效或損壞,高壓水將直接入戶,導致住戶室內用水設施(如衛生潔具、熱水器)的損壞;減壓閥損壞還將導致部分樓層或整樓停水,增加用水風險。其次,從行業規范和節能環保層面分析。根據《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生活小區供水應充分利用城市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涉案給水工程的“二區”設計沒有充分利用市政管網供水壓力,“三區”設計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壓力,無須在樓內加壓后再減壓,住戶用水更加安全,也可降低水管檢修隱患;同時,利用市政供水壓力也更加節能,符合綠色、節能的環保理念。再次,從開發商質量保證義務層面分析。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設計、施工前,應當主動與供水單位溝通聯系,了解周邊配套管網情況。對于在威海建豐集團承建涉案昌鴻小區給排水項目施工前及施工過程中威海水務集團是否與宏福置業公司進行溝通,雙方各執一詞,但是就開發商的質量保證義務而言,為了確保所建設小區的供水安全,降低住戶用水隱患,宏福置業公司理應在給排水項目設計和施工之前主動聯系威海水務集團,了解周邊市政供水水壓和管線布局。宏福置業公司主張,威海建豐集團建設完畢的給排水工程圖紙已經威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審查中心審查合格。但是,該審查中心并無義務審查圖紙中配套設施的具體情況,如對分區供水設計合理與否進行審查,而且其在審查備案意見書上寫明“相關規劃技術問題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處理”,本案所涉的“相關規劃技術問題”即應由威海水務集團負責審查。需要指出的是,對分區供水合理與否進行審查系威海水務集團履行其所承擔的市政管理職責的行為,并非本案所訴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此外,根據《關于昌鴻小區給水設施整改的承諾函》,昌鴻房地產公司代表宏福置業公司表示,鑒于業主供水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承諾對自行安裝的管道及管道井內影響后續管道施工的設施進行無條件拆除后申請報裝。宏福置業公司主張該承諾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需要指出的是,該承諾函的內容僅是本院判斷上述“二區”改建“三區”是否系不合理交易條件的參考,并非關鍵考慮因素。據此,可以認定威海水務集團要求昌鴻小區K區住宅樓內給水管道拆除“二區”改建“三區”不屬于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壟斷行為。
綜上所述,威海水務集團實施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的限定交易行為。宏福置業公司以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威海水務集團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但該項主張作為支持其獲得損害賠償請求的理由提出即可,而并無作為獨立訴訟請求的必要,不應列為訴訟請求,故本院僅在裁判說理中認定,而不在判決主文中予以確認。
(二)關于威海水務集團的損害賠償責任
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實施壟斷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查明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备鶕鲜龇珊退痉ń忉尩囊幎?,宏福置業公司主張損害賠償,應當舉證證明其損失以及損失與壟斷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宏福置業公司主張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2064749.22元(包括拆除舊給排水設施損失30萬元和給排水設施重新設計施工損失1764749.22元)和間接損失241219.55元(包括實際損失發生之日起至宏福置業公司起訴之日的利息)。
如上所述,威海水務集團要求昌鴻小區K區住宅樓拆除原有“二區”給水管道按“三區”改建不屬于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壟斷行為,且工程拆除也是宏福置業公司自行安排的,故宏福置業公司基于原已建成的“二區”給排水設施拆除所提出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賠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就原已建成的“二區”給排水設施拆除后的重建而言,雖然威海水務集團要求該給排水設施拆除重建具有正當理由,但其存在指定設計、施工單位的限定交易行為,宏福置業公司可能因該限定交易的壟斷行為遭受損失,但其全部重建費用并不當然地全部構成因壟斷行為而遭受的損失。一般情況下,因限定交易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應當以限定交易的實際支出高于正常競爭條件下的合理交易價格的差額來計算,當事人主張這部分損失的,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未舉證證明上述差額或提出具體差額計算方法,或者不存在或難以確定可供對比的合理交易價格,導致具體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在特定條件情況下也可以合理酌定賠償數額。
本案中,宏福置業公司在正常競爭(非壟斷)市場條件下所應支出的重建費用,屬于其本應支出的合理費用,原則上不應納入其損失范圍。如果宏福置業公司在限定交易情況下超出正常競爭條件下的合理交易價格而多支出了額外費用,該額外費用則屬于其因壟斷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應當納入賠償范圍。即在宏福置業公司支出的全部重建費用中,原則上其僅可請求威海水務集團賠償其中限定交易情況下的額外費用部分。對此,宏福置業公司應當舉證證明其實際支出的重建費用高于正常競爭條件下的合理交易價格(包括由此計算的差額)。但是,宏福置業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威海水務集團所限定的單位實際設計和施工價格高于其他具有同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的正常市場價格,宏福置業公司本身對涉案給排水設施的拆除重建負有主要責任,其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可供酌定損失的相關因素,本案缺乏酌定損失的必要條件,故對于宏福置業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上訴請求,本院難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原告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告因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計入損失賠償范圍?!北景钢?,威海水務集團存在限定交易的壟斷行為,宏福置業公司所主張的維權支出15萬元系為本案訴訟聘請律師的費用,上述律師費屬于為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對于宏福置業公司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宏福置業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部分錯誤,本院相應予以糾正。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2民初19號民事判決;
二、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合理開支15萬元;
三、駁回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6448元,由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擔13448元,由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3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448元,由威海宏福置業有限公司負擔13448元,由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3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余曉漢

審判員   何雋

審判員   薛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清啟

技術調查官王麗

書記員吳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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