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225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進賢縣溫圳鎮藝術幼兒園。住所地:江西省進賢縣溫圳鎮金沙路81號附1號。
法定代表人:萬根秀,該園園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金銣,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丹越,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進賢縣溫圳鎮六佳一幼兒園。住所地:江西省進賢縣溫圳鎮農貿市場橋西五街24號。
法定代表人:萬珍,該園園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勝全,北京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萬珍,女,漢族,住江西省進賢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勝全,北京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進賢縣溫圳鎮艾樂幼兒園。住所地:江西省進賢縣溫圳鎮鴻泰花園小區內。
法定代表人:羅玉婷,該園園長。
原審第三人:進賢縣溫圳鎮金貝貝幼兒園。住所地:江西省進賢縣溫圳鎮禽蛋市場內。
法定代表人:游燕紅,該園園長。
原審第三人:進賢縣溫圳鎮才藝幼兒園。住所地:江西省進賢縣溫圳鎮金沙路18號。
法定代表人:樊小紅,該園園長。
上訴人進賢縣溫圳鎮藝術幼兒園(以下簡稱藝術幼兒園)因與被上訴人進賢縣溫圳鎮六佳一幼兒園(以下簡稱六佳一幼兒園)、萬珍以及原審第三人進賢縣溫圳鎮艾樂幼兒園(以下簡稱艾樂幼兒園)、進賢縣溫圳鎮金貝貝幼兒園(以下簡稱金貝貝幼兒園)、進賢縣溫圳鎮才藝幼兒園(以下簡稱才藝幼兒園)橫向壟斷協議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贛01知民初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3月22日詢問當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藝術幼兒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金銣、黃丹越,被上訴人六佳一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萬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登朝、萬勝全,被上訴人萬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登朝、萬勝全,原審第三人艾樂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羅玉婷,金貝貝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游燕紅,才藝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樊小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藝術幼兒園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支持藝術幼兒園原審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六佳一幼兒園和萬珍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違反法定審理程序,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原審法院未組織雙方進行辯論,對《承諾保證書》等多份證據采信錯誤?!队變簣@合作協議書》和《幼兒園合作的補充協議》(該兩份協議以下統稱涉案協議)與后續十三家幼兒園所簽訂的《承諾保證書》無關,屬于獨立的民事行為。原審法院所采信的會議紀要不屬于協議,原審法院以此作為認定壟斷協議的事實基礎錯誤。(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藝術幼兒園系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不應受該法約束。各方當事人形成聯營關系,涉案協議為聯營協議,本案不應適用反壟斷法。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被訴行為是否產生壟斷效果,不應由藝術幼兒園承擔舉證責任,原審法院對舉證責任分配錯誤。本案不存在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壟斷行為,各方當事人簽訂涉案協議約定如何合作經營、共擔成本、核算、分配營利等事宜,并未約定劃分市場、限制招生數量及收費標準,藝術幼兒園有權按照涉案協議約定要求六佳一幼兒園和萬珍支付違約金及經濟補償金。
六佳一幼兒園、萬珍在二審中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艾樂幼兒園在二審中述稱:同意原審判決結果。
金貝貝幼兒園、才藝幼兒園未發表意見。
藝術幼兒園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藝術幼兒園起訴請求:1.確認六佳一幼兒園“不遵守協議約定”和“不進行核算”的行為屬于違約,并判令其于十日內支付藝術幼兒園違約金100萬元,萬珍負連帶給付責任;2.判令六佳一幼兒園于十日內支付藝術幼兒園經濟補償金10萬元,萬珍負連帶給付責任;3.判令六佳一幼兒園和萬珍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六佳一幼兒園、萬珍在原審中辯稱:涉案協議違反反壟斷法,是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橫向壟斷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協議;六佳一幼兒園無遵守該協議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也無需支付違約金。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藝術幼兒園主張經濟補償金違背監管要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實質上屬于對壟斷利益的瓜分,不具有正當性,應予駁回。
艾樂幼兒園、才藝幼兒園在原審中述稱:同意六佳一幼兒園的答辯意見。
金貝貝幼兒園在原審中述稱:本案不屬于壟斷協議糾紛,也沒有惡性競爭。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7月1日,藝術幼兒園(丁方)與六佳一幼兒園(丙方)及艾樂幼兒園(甲方)、金貝貝幼兒園(乙方)、才藝幼兒園(戊方)簽訂《幼兒園合作協議書》,約定:五方自愿合作,在每學期開學后1個月內,合作各方將收取的學費、餐費及辦學開支進行核算,經合作各方核算后共同認可的凈盈利作為合作各方分紅的依據,合作各方分別分得凈盈利的20%;甲乙丙戊四方每年對丁方幼兒園人數收入的補償及丁方不在江西省進賢縣溫圳鎮老街辦幼兒園的經濟補償,甲乙丙戊四方每年各支付2萬元保底給丁方,并且甲乙丙戊四方各方每年按所得的凈盈利50萬元為標準,每增加10萬元凈盈利,遞增支付1萬元給丁方;甲乙丙丁戊五方承諾在合作期限內涉及幼兒園運作的一切事務,由合作五方集體討論決定,合作五方各有一個投票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所作出的決議,五方必須遵守;以上約定的條款,合作各方需共同遵守,如有違反上述約定條款者,視為違約,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100萬元。
2018年6月19日,上述五方就經濟補償等未盡事宜簽訂《幼兒園合作的補充協議》,約定:甲乙丙戊每年對丁方幼兒園人數收入的經濟補償方式,由十年改為四年,甲乙丙戊每學期各支付2.5萬元給丁方,四年付清80萬元為止,付款時間為2017年10月起至2021年3月止;對丁方不在溫圳鎮老街開辦幼兒園的經濟補償標準,從2017年9月起至2027年6月止,每年甲乙丙戊四方按所得凈盈利50萬元為標準,在此基礎上,各方另增加的凈盈利,應按10%分別支付給丁方。
2017年7月25日,六佳一幼兒園與案外人瑞清幼兒園原股東簽訂《瑞清幼兒園合作協議》,約定前者收購后者部分股份。2017年11月2日,六佳一幼兒園與案外人溫圳鎮中心幼兒園原股東簽訂《幼兒園轉讓協議》,約定前者受讓后者的資產及經營權。
2018年1月30日,涉案五家幼兒園(即上述簽訂涉案協議的五方)及其他幼兒園共同簽訂《承諾保證書》,載明:因幼兒園運營成本增加,為維持正常運轉及平穩發展,各幼兒園承諾下學期每位幼兒上調不低于500元保教費;同時,上調保教費期間各幼兒園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幼兒園的原有生源,除非家長有特殊情況,且經雙方幼兒園協商調整同意;上調保教費期間各幼兒園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擅自降低收費標準。
2018年3月2日,江西省進賢縣溫圳鎮40余名幼兒家長因不滿該鎮幼兒園集體上漲報名費500元左右,聚集于江西省進賢縣溫圳鎮人民政府上訪。對此,進賢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于2018年3月14日發文[進紀字〔2018〕13號]進行通報。
2018年8月20日,涉案五家幼兒園共同商定了2018年秋季各園收費標準,并共同簽名捺印予以確認。
藝術幼兒園曾經以六佳一幼兒園、萬珍為被告,艾樂幼兒園、才藝幼兒園、金貝貝幼兒園為第三人向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提起合伙協議糾紛訴訟,該法院經審查認為訟爭協議涉及壟斷,該案不屬于該法院管轄,遂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贛0124民初1751號民事裁定,駁回藝術幼兒園的起訴。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五家幼兒園簽訂涉案協議以及確認2018年秋季各園收費標準,劃分了江西省進賢縣溫圳鎮幼兒園市場,限制了聯合單位的招生數量及收費標準。該行為明顯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且在特定時間內實現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涉及壟斷;對此藝術幼兒園并沒有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涉案協議不涉及壟斷。反壟斷法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等壟斷協議。涉案協議因違反反壟斷法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無效。藝術幼兒園要求六佳一幼兒園、萬珍支付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藝術幼兒園作為違法行為的參與和實施主體,即便因參與和施行該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失,也不應獲得救濟。藝術幼兒園、六佳一幼兒園為涉案壟斷協議的簽訂方,訂立該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中并無被脅迫情形,對訂立該協議均有過錯,故藝術幼兒園依據涉案協議主張六佳一幼兒園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及補償金10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依照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駁回進賢縣溫圳鎮藝術幼兒園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4700元,由進賢縣溫圳鎮藝術幼兒園負擔。
本院二審中,藝術幼兒園補充提交了以下5份證據:1.藝術幼兒園招生登記表;2.高德地圖截圖;3.百度百科關于江西省進賢縣地理、人口等情況的介紹;4.江西省進賢縣溫圳鎮到江西省進賢縣的地圖截圖;5.溫圳鎮公辦第一幼兒園照片。藝術幼兒園擬以該5份證據證明:江西省進賢縣面積較小,本案壟斷問題應以江西省進賢縣作為相關地域市場進行考量;在該范圍內存在多家幼兒園,各主體并未實施壟斷行為;民辦幼兒園無法與公辦幼兒園競爭,涉案協議達不到壟斷或排除競爭的效果。經質證,六佳一幼兒園和萬珍對證據1的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2-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否認證據5的關聯性;金貝貝幼兒園、才藝幼兒園、艾樂幼兒園主張公辦幼兒園開辦時間晚于涉案協議簽訂時間。本院經審核,證據1系藝術幼兒園單方制作的表格,缺乏其他有效證據的印證,本院不予采信;證據2-4反映江西省進賢縣當地自然情況,其中相關信息與原審法院查明涉案幼兒園所在區域一致,本院對該3份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證據5與本案爭議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
針對藝術幼兒園上訴中對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提出的異議,本院經審查,六佳一幼兒園提交的2018年8月會議記錄在原審庭審中已經各方質證,藝術幼兒園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原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當。藝術幼兒園在原審和本院二審中對《承諾保證書》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盡管六佳一幼兒園在原審中僅提供該保證書的復印件而沒能提供原件,但其他各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確認其證明力,且進賢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溫圳鎮幼兒園集體上漲報名費事件的通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印證《承諾保證書》的內容,原審法院予以采信并認定相關事實并無不當,而且《承諾保證書》所反映的相關事實對涉案協議性質與效力等本案主要爭議問題的評判并無實質性影響。據此,原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有證據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涉案協議的性質與效力;藝術幼兒園的訴訟請求應否予以支持。
(一)涉案協議的性質與效力
結合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爭議焦點具體涉及反壟斷法中經營者的識別、相關市場界定、壟斷協議構成及其效力的認定等。
1.關于藝術幼兒園是否屬于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
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睋?,判斷一個主體能否成為反壟斷法上的經營者,關鍵在于其能否作為法律上和經濟上獨立的行為主體參與市場經濟活動,而不在于其組織形式,也不在于其是否為營利性組織。本案中,涉案協議的各方當事人均為提供學前教育服務的非企業法人,其面向社會提供幼兒教育服務并收取費用,完全符合反壟斷法對經營者的定義,屬于該法所規范的經營者,其經營幼兒園的行為應受反壟斷法規制。藝術幼兒園以其并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為由主張其并非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與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2.關于本案相關市場界定
鑒于壟斷行為均發生于一定市場范圍內,分析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構成壟斷一般需要先界定相關市場。但是,由于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文列舉的橫向壟斷協議本身一般均明顯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且其該危害后果總體上在各種壟斷行為類型中相對較為嚴重,故認定經營者是否達成并實施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文列舉的橫向壟斷協議時,通常并不需要對相關市場進行清晰、精準的界定。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對于幼兒園經營的相關市場,根據幼兒教育領域中居民普遍傾向就近選擇幼兒園送適齡幼兒接受學前教育的一般規律,幼兒園經營在服務類別與地域范圍上難以為本地其他種類的教育服務和外地幼兒教育服務所替代,由此無論從需求替代分析還是從供給替代分析,幼兒園經營的相關市場一般是特定居民區附近范圍內的幼兒教育服務市場。具體就本案而言,可以將相關市場大致界定為江西省進賢縣溫圳鎮幼兒教育服務市場。
3.關于本案被訴壟斷協議的性質認定
橫向壟斷協議一般明顯具有較為嚴重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反壟斷法將其列為壟斷行為原則上嚴格予以禁止,其中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等情形。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睋?,認定壟斷協議的要件之一是特定協議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或者效果,而不是協議項下當事人主要給付標的、主要交易關系的類型。前者是反壟斷法下認定壟斷協議的標準,后者是民事基本法中區分不同典型合同的依據。鑒于整個法律體系中各類法律根據各自規范目的以不同標準定義與區分有關協議類型,不排除各民商事法律規定的某些種類的合同構成壟斷協議的可能,各類民商事合同如果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或者效果,均可能構成壟斷協議。故藝術幼兒園以涉案協議為聯營協議為由主張該協議不應為法律所禁止,明顯不合法律邏輯,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協議明確約定了固定和上漲價格、個別經營者退出相關市場等內容,不僅明顯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而且也實際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原審法院認定涉案協議構成橫向壟斷協議并無不當。藝術幼兒園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4.關于本案被訴壟斷協議的效力
反壟斷法第一條明確其立法宗旨就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具體地講,反壟斷法的目的是預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維護市場競爭機制,提高經濟效率,從整體上提高產品質量和降低價格,為消費者提供價廉物美的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獲得福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正是因為壟斷行為影響國家整體經濟運行效率和社會公共利益,故原則上應當將反壟斷法關于禁止壟斷行為的規定作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特別規定:“被訴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睋?,涉案協議因構成壟斷協議,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故對各方當事人均無約束力,藝術幼兒園無權根據涉案協議的約定提出利益訴求。
(二)藝術幼兒園的訴訟請求應否予以支持
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备鶕摋l規定的文義,可以看出其中規定的“他人”系指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之外的遭受壟斷損害的其他人,而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本人(包括壟斷協議的各方當事人)并不在該條規定保護的主體范圍之列。根據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該法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在于為壟斷行為受損害人提供法律救濟,而并不為所有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提供不當獲利的機會。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根據該協議主張損害賠償,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而經營者通過壟斷獲利的行為正為反壟斷法所預防和制止,故人民法院對該類請求不應予以支持。本案中,藝術幼兒園請求六佳一幼兒園和萬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1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即屬于經營者實施壟斷不當獲利的典型類型,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藝術幼兒園的訴訟請求于法于理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對于藝術幼兒園上訴中所提出的原審審理程序問題,本院經查,原審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庭審筆錄中明確記載原審法院組織各方進行了法庭辯論。原審法院審判程序并無不當,藝術幼兒園的該項上訴主張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藝術幼兒園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700元,由進賢縣溫圳鎮藝術幼兒園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余曉漢
審判員薛淼
審判員何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慶瑾
書記員吳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