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承包人出具虛假的工程款收款證明,就其未獲清償的工程款債權主張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3629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
?。ㄒ唬╆P于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應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建設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一項法定優先權,但承包人不得濫用該項權利,且在特定情形下,因承包人自身存在過錯行為,其還可能喪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本案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應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結合南通二建所實施行為的主觀過錯、后果、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是否影響建筑工人利益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第一,從主觀過錯來看,南通二建在原審中自認其曾向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出具了落款時間分別為2016年3月31日、5月10日、5月23日、8月22日、8月30日的5份《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確認收到工程款261466700元。南通二建作為長期專業從事工程建設的市場主體,應對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要求其出具收到資金確認函的目的以及其出具收到資金確認函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具有相應的認知。
在此情況下,南通二建仍向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出具與實際收到工程款金額不符的《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并將其實際收到的145432901元工程款中的115692901元返還給了佳程房產公司,配合佳程房產公司套取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貸款。南通二建的行為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其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從行為后果來看,南通二建在原審中自認由其出具的5份資金確認函載明其已收到佳程房產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合計261466700元,超過原審法院認定的南通二建施工工程的總價款157704663.49元。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是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前提和基礎,南通二建在收到資金確認函中確認收到的工程款已超出其實際應得的工程款,其因為自身的過錯行為喪失了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事實基礎,其不應再享有該項優先權。
第三,從是否損害他人權益的角度來看,雖然南通二建出具5份收到資金確認函的對象為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但該行為導致佳程房產公司從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獲取的本應用于支付工程款的貸款被挪作他用,而具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未獲清償,必然會影響佳程房產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受償,故南通二建出具收到資金確認函的行為,不僅損害了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佳程房產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對佳程房產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債權不應再優先于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對佳程房產公司享有的貸款債權,以及其他債權人對佳程房產公司享有的債權。
第四,南通二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就案涉工程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會損害建筑工人利益。
綜上,二審判決認定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因其自身過錯行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無不當。
南通二建申請再審新提交的啟東市公安局立案告知單、鑒定意見通知書、立案決定書、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足以推翻其在原審中關于上述5份收到資金確認函由其出具的自認,亦不能證明原審認定的《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均系偽造;其申請再審新提交的上海市監察委員會公告、上海市不動產登記信息、《上海銀行人民幣單位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足以證明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存在主觀惡意、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情形。南通二建所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的證據。
?。ǘ╆P于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是否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權的問題。
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與佳程房產公司就案涉工程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案涉工程抵押預告登記,且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權已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初784號民事生效判決確認,原審法院認定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權,并無不妥。南通二建關于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不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權的主張不成立?!ㄈ╆P于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在本案中是否享有上訴權的問題。
南通二建關于其對案涉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與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實現案涉工程抵押權的優先順位直接相關,本案的處理結果與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在一審時以第三人身份參加本案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一審判決判定南通二建對案涉工程折價、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已實質性地影響到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享有的案涉工程抵押權的行使和實現,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因一審判決結果實際上承擔了相應的法律后果。
在此情況下,二審法院認定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享有上訴權,并無不當。南通二建關于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無權提起本案上訴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