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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我爺爺奶奶承租了位于通州的一套房子,該房由爺爺的單位提供。 1987年,爺爺過世,承租人變成了奶奶。并且在90年代左右,我爸爸媽媽跟奶奶一起生活。 1995年,房改。我爸爸借錢,把房子買了下來,因為承租人是奶奶的名字,所以房本也寫的奶奶的名字。(購房合同中,未體現折算了我爺爺的工齡。目前不知道房管所的檔案上,是否有相關信息) 1999年,奶奶擔心她身故以后,其他子女搶房子。公證了一份遺囑,把房子留給我爸爸。 2007年,以買賣的方式,將房子過戶到我爸爸的名下。 2013年11月,奶奶過世。 2020年1月,二伯、大姑、二姑,以購買該房產使用了我爺爺的工齡,以及該房屋出資購買人是我奶奶為由,要求分割房產。 備注:我爸爸媽媽一直照顧奶奶,其他兄弟姐妹未盡贍養義務。購買資金是我爸爸當年跟朋友借的,此事全部子女均知,但是當年沒有轉賬,所以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目前咨詢的部分律師認為,如果可以有證據證明購買房屋時,使用了我爺爺的工齡,那么我父親就要進行房子的分割。我非常不能理解,買房的時候,爺爺已經過世9年的時間,為什么房屋居然不是奶奶一個人的所有權?為什么奶奶不能直接處理房產?如果不能獨立處理房產,為什么公證的時候沒人指出來?過戶的時候也不會有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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